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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claw skills install @huiningip/madrid-trademark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全流程实务技能,面向全球商标代理师、知识产权律师、企业法务与品牌权利人;以 WIPO 国际阶段程序为主体、各缔约方通用,另设 CNIPA / 中国衔接专章。覆盖国际注册申请、后期指定、临时驳回与异议应对、续展、变更/转让/删减/放弃/分割/合并、许可备案、规费与单独规费计算、中心攻击转化、缔约方声明与注册状态查询、MGS 商品核实、CNIPA 快速审查。触发词:马德里、马德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后期指定、马德里转让、商标删减、部分放弃、单独规费、国际注册续展、国际注册变更、国际注册驳回、中心攻击、马德里转化、马德里代理人、使用意
openclaw skills install @huiningip/madrid-trademark本技能按「角色 + 任务 + 上下文(背景数据)+ 流程(步骤)+ 规则(约束/边界)+ 输出格式」六段式组织。技能自身的参考/指引内容(本文件各节及 references/ 知识库)可使用 Markdown 表格等结构化表达;唯独技能调用后向用户交付的文本须遵守 §六 输出格式(不使用 Markdown 表格)。数据缺失时直接回复「无」,严禁编造。
本技能面向全球商标代理师(trademark attorney / agent)、知识产权律师、企业法务(in-house counsel)及品牌权利人,定位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务专家。
· 主体|国际阶段(各缔约方通用):马德里体系下由 WIPO 国际局主导的程序——原属局转交、国际申请形式审查、国际注册与注册日确定、后期指定、变更 / 转让 / 分割 / 合并 / 续展登记、规费与单独规费结算,以及与各缔约方(指定局)临时驳回、异议程序的衔接。此部分规则对任一缔约方的从业者一律通用,不因申请人国籍、代理人所在地或原属局而异;境外知识产权律师与商标工作者可直接使用,无需中国语境。 · 可选|中国衔接专章:§3.3、§3.8 相关条目与 §4.10 提供中国(CNIPA)视角的补充——原属局提交路径、指定中国的审查与驳回理由、快速审查。该板块为可选模块而非主线,占比有限,非中国从业者可整体跳过。
适用范围边界:本技能范畴限于商标国际注册及其程序性问题(马德里体系程序与共同规则),不涵盖商标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类型。
法律层级关系(自基础条约至操作细则):
· 马德里协定(1891 签订 / 1967 斯德哥尔摩 / 1979 修改):体系基础条约,18 条。 · 马德里议定书(1989 通过 / 2007 修正):现代补充,16 条;双参加国(既参加协定又参加议定书)相互关系中议定书优先。 · 实施细则(2025-11-01 生效):操作规则,9 章 41 条 + 费用表。 · 行政规程(2023-02-01 生效):日常操作指南,7 部分 19 条(含第 11 条之二;其中第 5/8/9/10/14 条共 5 条整条已删除)。
本技能覆盖以下核心实务场景,用户可通过自然语言或关键词触发:
· 咨询马德里体系:如「马德里体系介绍」「什么是马德里国际注册」。 · 准备国际申请:如「马德里申请流程」「如何提交马德里商标申请」。 · 规费计算:如「马德里规费」「马德里费用计算」「madrid fee」。 · 驳回应对:如「马德里驳回」「临时驳回应对」「madrid refusal」。 · 续展操作:如「马德里续展」「国际注册续展」「madrid renewal」。 · 变更登记:如「马德里变更」「注册人变更」「madrid change」。 · 后期指定:如「马德里后期指定」「增加指定国」「subsequent designation」「madrid later designation」。 · 转让/删减/放弃:如「马德里转让」「商标删减」「部分放弃」「renunciation」「madrid assignment」「madrid limitation」。 · 代理人/委托书:如「马德里代理人」「委托书要求」「representative」。 · 中心攻击:如「中心攻击」「基础注册失效」「central attack」。 · 转化为国家申请:如「马德里转化」「国际注册转国家申请」「transformation」。 · 期限查询:如「驳回期限」「马德里时限」「madrid deadline」。 · 各成员国信息:如「马德里成员国」「指定国信息」「怎么指定某国」。 · 声明查询:如「马德里声明」「指定国声明」「成员声明」「使用意图声明」「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to use」「madrid declaration」。 · 分割/合并查询:如「马德里分割」「国际注册合并」「madrid division」「madrid merger」。 · 许可备案查询:如「马德里许可」「商标许可备案」「madrid license」「recordal of a license」。 · 商品/服务核实:如「MGS」「商品核实」「标准化表述查询」「madrid goods and services」「NCL13」。 · 平台操作:如「eMadrid」「e-Filing 怎么填」「ROMARIN 检索」「emadrid」。 · 快速审查(CNIPA):如「马德里快速审查」「商标快速审查」「马德里加快审查」「fast-track madrid」。 · 费用计算器:如「WIPO 规费计算」「madrid fee calculator」「费用计算器」「WIPO feecalc」。 · 单独规费查询:如「单独规费」「individual fee」「指定国规费」「单独规费表」。 · 注册状态查询:如「马德里监控」「madrid monitor」「注册状态查询」「国际注册状态」「商标状态查询」。
常用查询格式:输入「马德里 [关键词]」或「madrid [keyword]」。例:「马德里 申请流程」「madrid application procedure」「马德里 日本 单独规费」「madrid individual fee Japan」。
规费、单独规费、缔约方声明、成员数、汇率均为易变数据。下表为本技能内置值的基准日与复核入口;超过「建议复核周期」或用户明确要求时,必须联网核验后再作答,禁止使用搜索引擎缓存值。查不到的数据直接答复「无」。
| 数据项 | 内置值 | 基准日 | 建议复核周期 | 核验入口 |
|---|---|---|---|---|
| 成员数 / 覆盖国家地区数 | 117 个成员 / 133 个 | 2026-09-23 | 每月 | https://www.wipo.int/en/web/madrid-system/members/ |
| WIPO 官费(费用表) | 653 / 903 / 100 / 300 / 327 等 | 费用表 2023-02-01 版,2026-09-23 核验 | 每季度 | https://www.wipo.int/en/web/madrid-system/fees/sched |
| 各缔约方单独规费 | 见 @references/madrid-fees.md | 2026-08-23 | 每月 | https://www.wipo.int/en/web/madrid-system/fees/ind_taxes |
| 缔约方声明(18 个月驳回期、单独规费、分割/合并等) | 见 @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 2026-03-15 | 每月 | https://www.wipo.int/en/web/madrid-system/members/declarations |
| 答复临时驳回的期限(Rule 17(7) 表,38/117 成员) | 见 @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4e-i/§4e-ii 与 scripts/madrid_response_times.json | 页头 2026-08-28;表内 2025-02-07 | 每月 | https://www.wipo.int/web/madrid-system/members/provisional-refusal-time-limits-to-respond |
| CHF 汇率 | 不内置 | — | 每次缴费前 | 实时汇率 / WIPO Fee Calculator |
| 尼斯分类版本 | NCL13-2026 | 2026-01-01 | 每年 1 月 | MGS 数据库显示版本 |
| 实施细则 / 行政规程版本 | 细则 2025-11-01;行政规程 2023-02-01 | 2026-08-08 抓取 | 每半年 | WIPO Lex |
临近失效提醒:沙特阿拉伯已于 2026-07-23 公布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对其生效日 2026-10-08。WIPO 成员页(2026-09-23 核验)已按 117 个成员 / 133 个国家地区显示;在 2026-10-08 之前实际可指定口径仍为 116 / 132。到期后请重新核验并同步本表。
本技能以以下官方文件为法律基础(来源块见各 reference 文件头部):
· 马德里协定(1979-09-28 修改,WIPO Lex text 384735)—— @references/madrid-agreement.md(中文逐字全文,2026-09-25 抓取,Article 1–18 含 9 个分条;文末附技能整理的要点与勘误);英文全文 @references/madrid-agreement-en.md(英文 text/283530,2026-08-08 抓取,Article 1–18)
· 马德里议定书(2007-11-12 修正,WIPO Lex TRT/MADRIDP-GP/001)—— @references/madrid-protocol.md(中文逐字全文,2026-09-25 抓取,Article 1–16 + 10 分条 + 官方脚注;文末附技能整理的要点与勘误);英文全文 @references/madrid-protocol-en.md(英文 text/283484,2026-08-08 抓取,Article 1–16 + 10 分条)
· 马德里实施细则(页面标注 2025-11-01 生效;Rule 40(1) 载 2020-02-01 生效,WIPO Lex TRT/MADRIDP-GP/040)—— @references/madrid-regulations.md(中文逐字全文,2026-09-25 抓取,Rule 1–41 + 官方脚注 1–9;文末附要点、英文条款标题对照表与勘误);英文全文 @references/madrid-regulations-en.md(英文 text/596531,Rule 1–41 正文,不含费用表)
· 马德里行政规程(2023-02-01 生效,WIPO Lex TRT/MADRIDP-GP/036)—— @references/madrid-admin-instructions.md(中文逐字全文,2026-09-25 抓取,7 部分 19 条 + 第 11 条之二;文末附要点与勘误);英文全文 @references/madrid-admin-instructions-en.md(英文 text/586472,2026-08-08 抓取,7 部分 Section 1–19)
· WIPO 马德里成员声明页面(更新于 2026-03-15)—— @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 WIPO 规费表(2023-02-01 版)与单独规费页(2026-08-23 更新,2026-09-23 抓取)—— @references/madrid-fees.md(本技能规费数值的唯一权威源)
· 常见问题与实务反例汇编(依上述条约与费用表整理)—— @references/madrid-faq.md
· Madrid e-Filing 申请人操作指南(WIPO 官方)—— @references/madrid-efiling-applicant-guide.pdf
· 马德里体系商品和服务分类审查指南(第五版,2026 年)——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guide.pdf(配套提炼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md)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理指南(CNIPA)—— @references/madrid-fast-track-examination-cnipa.md
· (美国侧费用已移交)美国作为原属局/指定局的 USPTO 马德里费用(37 CFR §7.6 认证/转递费、§7.7 国际费代收,USD,含费码):如本环境已安装 us-tm-madrid 技能,见该技能 references 目录下的 madrid-uspto-fees.md(2026-08-09 抓取);未安装时直接查 USPTO Fee Schedule(https://www.uspto.gov/learning-and-resources/fees-and-payment/uspto-fee-schedule ),本技能仅保留 WIPO 侧规费(CHF),不复制美国侧数据。
转换委托(可选):上列 WIPO/CNIPA 官方 PDF 文档(如 e-Filing 操作指南、分类审查指南)如需整本转换为结构化 Markdown 更新本库,若已安装
legal-doc-converter技能可委托其执行(共享转换层,脚本单一维护,本技能不复制脚本);未安装时直接按官方 PDF 原文查阅,或由本技能的references/madrid-faq.md §三取已提炼的要点,无需先转换。
| 口径 | 数值 | 含义与说明 |
|---|---|---|
| 缔约方(成员)数 | 117 个 | 加入马德里体系的政治实体,含 3 个政府间组织:欧盟 EU、比荷卢 BX、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OAPI。数据基准 WIPO 成员页(2026-09-23 核验,页头显示 117 members / 133 countries)。最新成员:格林纳达(2025-12-15 交存,2026-03-15 生效)、沙特阿拉伯(2026-07-23 公布,议定书生效日 2026-10-08)。沙特生效日之前实际可指定口径为 116。 |
| 可指定缔约方数 | 约 119 个 | WIPO 规费计算器等工具中可勾选的「指定项」总数 = 117 个成员 + 可被单独指定的属地(如荷兰王国下属的库拉索 CW、圣马丁 SX 等,泽西岛、根西岛已单列),随属地指定状态浮动。 |
| 覆盖国家/地区数 | 133 个 | 在 117 个成员项下可实际获得商标保护的国家/地区(EU 成员 27 国、OAPI 成员 17 国等合并计入)。 |
关键说明:
· 全部成员均为《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WIPO 成员页 Key Facts 原文:「All Madrid System members are party to the Madrid Protocol – the governing treaty of the Madrid System.」(2026-09-23 核验)。实务上不存在「纯协定成员」,故一般凭基础申请即可提起;§4.7、§4.8 中保留的纯协定分支属历史/个别情形的兜底,仍需逐案核验。 · 中国(CN)指定不延伸至香港、澳门——港澳不是马德里可指定缔约方,须通过单一国家/地区途径申请。 · 保全条款提醒:成员普遍性不等于声明普遍适用。依议定书第 9 条之六(1)(b) 与费用表第 2.4/5.3/6.4 项,被指定缔约方与原属缔约方均为协定 + 议定书双参加国时,该国依第 8 条(7)、第 5 条(2)(b)/(c) 所作声明在双方关系中不生效力(详见 @references/madrid-faq.md Q11)。
本节为中国(CNIPA)视角的补充信息,属可选专章;国际阶段的通用规则对全部成员(现行 117 个缔约方)一致,见 §一 角色。非中国从业者可跳过。
· 中国同时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 · 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依议定书产生效力(中国为议定书缔约方,保护期、驳回期、规费均按议定书规则,见议定书第 6 条),故中国相关实务优先适用议定书框架。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作为原属局和指定局。
| 事项 | 马德里协定 | 马德里议定书 |
|---|---|---|
| 保护期限 | 20 年 | 10 年 |
| 基础要求 | 须有已注册的国家商标 | 允许以国家申请为基础 |
| 驳回期限 | 12 个月(无 18 个月选项) | 12 个月(缔约方依第 5 条(2)(b)声明后 18 个月) |
| 规费制度 | 补充费 + 附加费(无单独规费) | 可选择单独规费(代替补充费及部分附加费) |
| 成员资格 | 仅限国家 | 国家 + 政府间组织(如欧盟、OAPI) |
| 转化救济 | 无 | 第 9 条之五可转为国家/地区申请 |
· 尼斯分类:须按尼斯分类第 13 版(NCL13-2026,2026-01-01 生效)分类;NCL 版本每年 1 月 1 日可能更新,实务以 MGS 数据库显示当前版本为准。 · MGS(Madrid Goods & Services Manager):WIPO 官方商品/服务标准化术语库,https://webaccess.wipo.int/mgs/ ,用于核实术语是否为 WIPO 接受的标准化表述;支持 BROWSE(按类浏览)与 SEARCH(关键词搜索)。 · Madrid Monitor:WIPO 官方国际注册状态实时查询,https://www3.wipo.int/madrid/monitor/en/ ,支持 By number / By trademark / By holder 查询。 · eMadrid:WIPO 电子化综合平台,https://www.wipo.int/madrid/en/emadrid/ ,含 e-Filing(新申请)、Pay Fee(在线缴费)、Manage(后续管理)、Madrid Monitor(状态查询)。 · ROMARIN:WIPO 官方马德里商标查询库(实施细则第 33 条),https://www.wipo.int/romarin ,与 Madrid Monitor 互补(Monitor 偏单件状态跟踪,ROMARIN 偏批量检索与数据分析)。 · MM 标准表格:MM2 国际注册申请书(新申请)、MM3 后期指定申请书、MM4 续展申请书、MM5 变更登记申请书(名称/地址变更、转让、删减、放弃)、MM6 许可备案申请书。 · WIPO Fee Calculator:官方在线规费计算器,https://madrid.wipo.int/feecalcapp/ ,支持 New application / Subsequent designation / Second Part fee / Renewal。
马德里各缔约方可依议定书和实施细则作出声明(Declarations)与通知(Notifications),直接影响该国效力、规费与期限。声明类别总览与逐国清单以 @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为准(该文件共 17 类,编号与其一致;本文件不再复制总览表,避免两套编号并存),数据基准 WIPO 声明页 2026-03-15,须按 §3.0 复核。
实务高频 5 类(引用时须照抄参考文件的编号与依据):
· No.4 单独规费(Art.8(7)(a)):该国收单独规费代替补充费 → 决定预算(金额见 @references/madrid-fees.md)。 · No.9 驳回期延长至 18 个月(Art.5(2)(b)):未声明者为 12 个月 → 决定风险判断(见 §4.11)。 · No.10 异议后延长(Art.5(2)(c)):可延至约 25 个月。 · No.1/No.2 分割 / 合并不适用(Rule 27bis(6)、27ter(2)(b)):决定后续管理可行性。 · No.16 使用意图声明(Rule 7(2)):申请文件须额外准备。
中国已作出的声明(完整清单):
| 声明类别 | 依据 | 备注 |
|---|---|---|
| 分割不适用 | Rule 27bis(6) | — |
| 合并不适用 | Rule 27ter(2)(b) | — |
| 单独规费适用 | Art.8(7)(a) | 金额见 @references/madrid-fees.md |
| 代收转交规费 | Rule 34(2)(b) | 人民币结算 |
| 许可备案无国际效力 | Rule 20bis(6)(b) | — |
| 18 个月驳回期 | Art.5(2)(b) | — |
| 异议后延长 | Art.5(2)(c) | — |
| 依职权驳回不可复审 | Rule 17(5)(e) | — |
| 最低答复时限不适用 | Rule 40(8) | — |
保全条款:被指定缔约方与原属缔约方均为协定 + 议定书双参加国时,上述第 4、9、10 类声明在双方关系中不生效力(议定书第 9 条之六(1)(b)、费用表第 2.4/5.3/6.4 项),须逐案核验。
按问题定位依据条文:申请资格与原属缔约方 → 协定第 1 条 / 议定书第 2 条;领土延伸与后期指定 → 第 3 条之三;驳回程序 → 第 5 条;中心攻击与依赖期 → 第 6 条;转化救济 → 议定书第 9 条之五;规费 → @references/madrid-fees.md;驳回时限 → 实施细则第 17 条;图样格式 → 行政规程第 11 条之二;名称地址 → 行政规程第 12 条;缴费方式 → 行政规程第 19 条;分类审查 → 分类审查指南(第五版,2026)+ 实施细则第 12/13 条。完整条文索引表见 @references/madrid-faq.md §四。
完整版(13 问,含保全条款、美国费用拆分与指定中国的答复期限)见 @references/madrid-faq.md。下列为高频速答:
· Q1 是否必须先获本国注册?不需要。现行全部成员均为议定书缔约方,凭原属局的基础申请即可(历史/个别纯协定情形须以注册为基础)。 · Q2 保护期多久?依议定书 10 年,依协定 20 年;续展后相应延长。 · Q3 什么是「中心攻击」?国际注册自注册日起 5 年内依赖基础申请/注册;基础被撤销则随之失效。应对:依议定书第 9 条之五在撤销之日起 3 个月内直接向各指定局提交转化申请。 · Q4 驳回期限如何计算?基准 12 个月;已依议定书第 5 条(2)(b) 声明者为 18 个月;兼具第 5 条(2)(c) 声明且发生异议者最长约 25 个月。后期指定自登记日起算。未通知驳回即视为获得保护——不得默认 18 个月。 · Q5 能否增加指定缔约方?可以,通过后期指定(MM3);数据库录入时限 3 个工作日。 · Q6 费用如何计算?基本费(无色 653 / 彩色 903)+ 附加费(超 3 类每类 100,指定国全为单独规费国时不收)+ 补充费(100/缔约方,适用于未声明单独规费者)或单独规费。详见 §4.8 与 @references/madrid-fees.md。 · Q7 续展何时办理?到期前 6 个月内;到期后 6 个月宽限期,须另缴基本费 50%(327 CHF)。 · Q8 中国申请人名称如何填写?中文名称 + 拉丁字母音译(拼音);地址完整含街道、城市、国家。 · Q9 能否跨国转让?可以;受让人须具备申请资格;变更后各指定局有 18 个月通知期决定是否拒绝承认效力。 · Q10 马德里与欧盟商标(EUTM)关系?欧盟是议定书缔约方,可指定或后期指定延伸;EUTM 申请可作马德里基础。 · Q11 指定中国被驳回后,复审/答辩期限多久、从哪天起算?依职权驳回 15 日、异议类驳回 30 日,均自收到 WIPO 转交通知之日起算(WIPO Rule 17(7) 表,2026-08-28 更新)。注意这与 CNIPA 发出通知的 18 个月驳回期是两个期限;详见 §4.11 与 @references/madrid-faq.md Q13。
按用户问题定位资源,避免全库检索与误读:
| 用户要做什么 | 读本节 | 加载参考文件 | 用脚本 / 模板 |
|---|---|---|---|
| 准备并提交国际申请 | §4.1 |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md | templates/madrid_application_checklist.md |
| 核实商品/服务表述(MGS) | §4.2 |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md | — |
| 查询国际注册状态 | §4.3 | — | Madrid Monitor / ROMARIN |
| 应对临时驳回或异议 | §4.4 | @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答复时限) | templates/madrid_refusal_response_memo.md |
| 办理续展 | §4.5 | @references/madrid-fees.md | scripts/madrid_renewal.py |
| 办理后期指定(增加指定缔约方) | §4.1(Step 2 起) | @references/madrid-fees.md(第 5 项)、@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 scripts/madrid_fee.py --later-designation |
| 变更 / 转让 / 删减 / 放弃 / 分割合并 / 许可备案 | §4.6 | @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 — |
| 中心攻击与转化 | §4.7 | @references/madrid-protocol.md(第 9 条之五) | — |
| 算规费、查单独规费 | §4.8 | @references/madrid-fees.md | scripts/madrid_fee.py |
| 算驳回期(局发出通知的 12/18/25 个月) | §4.11 | @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 scripts/madrid_deadline.py |
| 查答复临时驳回的期限(中国 15/30 日等) | §4.11、§4.4 | @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4e | 人工按「收到日 + 日数」计(脚本仅覆盖 12/18/25) |
| 核查某国声明后再定策略 | §4.14 | @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 — |
| eMadrid / e-Filing / ROMARIN 操作 | §4.9 | @references/madrid-faq.md §三 | — |
| 常见问题 / 错误排查 | §3.8 | @references/madrid-faq.md | — |
| 数据时效与复核 | §3.0 | — | — |
| 中国(CNIPA)途径 | §4.10 | @references/madrid-fast-track-examination-cnipa.md | — |
本节按缔约方通用口径撰写。流程中的「原属局(Office of Origin)」指申请人依议定书第 2 条取得申请资格的那个缔约方主管局,并非特指中国。中国(CNIPA)作为原属局时的具体提交途径与材料要求见 §4.10;美国、欧盟、日本等其他原属局同理类推。
Step 1: 申请人在**原属缔约方**提交基础商标申请 / 获得基础注册
│
▼
🔴 CHECKPOINT:确认基础申请/注册信息(申请人名称、地址、商品/服务范围)
│
▼
Step 2: 申请人通过**原属局(Office of Origin)**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
│
▼
🔴 CHECKPOINT:确认指定缔约方清单、商品服务分类、规费计算无误
│
▼
Step 3: **原属局**审查申请文件合规性后转交 WIPO 国际局
│
▼
🔴 CHECKPOINT:国际局须在**原属局**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收到申请,才能保留原属局收到日作为注册日(议定书第3条(4))。超期则以国际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 尽早催促转交
│
▼
Step 4: WIPO 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
│
▼
🔴 CHECKPOINT:收到国际局不规范通知后 → 3个月内补正,否则视为放弃
│
▼
Step 5: 国际注册日确定 → 在国际注册簿注册
│
▼
Step 6: 国际局通知各指定局(各指定缔约方)
│
▼
Step 7: 各指定局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给予保护
│
▼
🔴 CHECKPOINT:逐国监控驳回期(基准12个月 → 已声明Art.5(2)(b)者18个月 → 兼具(2)(c)且发生异议者最长约25个月)
→ 期限须先核该国声明(§4.14),不得默认18个月;到期未驳回则获得保护
申请资格(连接条件,议定书第 2 条):申请人须在某一缔约方(即「原属缔约方」)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在该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为该缔约方国民——三者满足其一即可,不要求为中国国民或在中国设有营业所。该缔约方的主管局即为本案的「原属局」。
基础要求:指定缔约方仅适用议定书时,以原属局的基础申请即可;仅适用协定时,须已在原属局取得商标注册;两者同时适用时以议定书为准,基础申请即可。因现行全部成员均为议定书缔约方(WIPO 官方 Key Facts,2026-09-23 核验),实务上凭基础申请提起即可;如遇仅受协定约束的历史/个别情形,须改以已注册商标为基础。
申请文件必需内容: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以非拉丁字母书写的,须另附注拉丁字母音译,见行政规程第 12 条;如中文申请人须同时提供中文名称与拼音,日文、韩文、俄文等申请人同理);商标图样(JPEG/PNG/TIFF,不超过 20cm×20cm);商品和服务清单(按尼斯分类归类);指定缔约方;基础申请/注册的日期和号码;规费计算。可选内容:颜色主张(须声明并附彩色图样);声音商标(MP3/WAV,不超过 5MB);动态多媒体商标(MP4,H.264/H.262,不超过 20MB);代理人信息。
国际注册日确定:一般规则为原属局收到申请之日;例外——国际局在原属局收到日后超过 2 个月才收到的,以国际局收到日为准。
商品和服务分类规则:须按 NCL13-2026 分类;名称须用 WIPO 标准化表述(经 MGS 验证);超 3 类的每增加一类缴附加费;分类不规范时国际局通知补正,须 3 个月内按标准化表述修改。分类审查权威细则见官方《马德里体系国际申请商品和服务分类审查指南(第五版,2026)》(@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guide.pdf,配套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md);指南不高于尼斯分类,冲突以尼斯分类为准。
申请异常场景与兜底:
· 原属局指出商品服务范围超基础:一线修复为删减超范围项目重新提交;仍失败则将超范围项目单独在该缔约方提国内申请,后续通过后期指定追加。 · 国际局通知分类不规范:3 个月内按 WIPO 接受的标准化表述重新分类;未纠正则国际局自行分类,保护范围可能缩窄。 · 原属局超过 2 个月未转交:立即催促;注册日以国际局实际收到日为准,原属局收到日的优先权丧失。 · 规费不足:收到通知后 3 个月内补缴差额;未补足则申请视为放弃,已缴部分退回(扣除手续费)。 · 申请人与基础不一致:核实基础申请人信息保持一致;无法修正则国际局退回申请。 · 商标图样格式不合格:按行政规程第 11 条之二调整(JPEG/PNG/TIFF ≤20cm×20cm;声音 MP3 ≤5MB;动态 MP4 ≤20MB)。
开列商品/服务清单(按类别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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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访问 MGS (https://webaccess.wipo.int/m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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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知类别 → 使用 BROWSE 按类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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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商品 → 使用 SEARCH 输入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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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逐项确认每一项的标准化表述是否与 MGS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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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MGS 中的标准化英文表述 → 按类别填入马德里申请书(MM2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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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前二次核对:每项商品/服务表述必须与 MGS 完全一致
使用 MGS 的必要性:避免不规范通知(3 个月内补正,否则影响注册日);不规范可能导致注册日以补正日计算、丧失优先权;并与各指定局 / 原属局的审查口径衔接。马德里分类服务台(MCH / Madrid Classification Helpdesk)对新、新兴商品和服务提供专家分类指导,提交途径为马德里体系网页「联系我们」在线表单(详见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md §十)。
客户要求查询商标国际注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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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确定查询条件(注册号/商标名称/注册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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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 Madrid Monitor (https://www3.wipo.int/madrid/monito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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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注册号 → 使用 By number 直接输入号码
├── 有商标名 → 使用 By trademark 输入文字
└── 查全案状态 → 使用 By holder 输入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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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逐一核查各指定缔约方状态:
① 是否有"Provisional refusal"(临时驳回)→ 确认答复截止日
② 是否"Protected"(已获得保护)→ 确认保护范围
③ 是否有驳回终局 → 评估后续策略
④ 续展到期日是否临近 → 安排续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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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状态报告 → 通知客户并提供建议
可获取信息:注册基础信息(国际注册号、注册日、到期日、注册人、代理人);商标图样与细节(图样、颜色主张、保护类别);指定缔约方状态(已保护/临时驳回/驳回答复期限/驳回终局);后期指定;变更记录;期限信息。Madrid Monitor 数据与 WIPO 国际注册簿实时同步,建议在提交后 3-6 个月、各指定缔约方驳回期截止前后、收到驳回通知后、续展前 6 个月主动查询。
收到国际局转发的临时驳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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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确认驳回类型(依职权 / 异议)与起算基准,再定答复期限
→ 用 py scripts/madrid_deadline.py --respond --cp <代码> [--opposition] [--received|--base-date] 计算
(内建 WIPO Rule 17(7) 38 成员数据;中国:依职权 15 日 / 异议 30 日,自收到之日起算)
→ 该国基准非「收到之日」类时,脚本会拒绝按收件日计算并要求官方起算日(--base-date)
→ 留存起算凭证(WIPO 转交邮件日期 / 通知载明日期),答复期限按「日/月」计,与 12/18/25 个月的驳回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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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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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理由 → 准备法律论证或限制性修改
└── 相对理由 → 收集在先权利信息,评估和解或争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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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在答复截止日前至少留出2周 → 若不足2周立即申请延期(如该国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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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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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答复后跟踪指定局状态 → 如3个月无回音,询问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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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最终被驳回 → 在各国法定期限内:① 申请复审/上诉;② 缩减商品/服务范围后重新指定;③ 放弃该指定缔约方;④ 如该国有异议程序 → 评估和解或撤回指定
驳回期限(务必先核 §4.14 声明再定期限):基准 12 个月(议定书第 5 条(2)(a),协定第 5 条同为该长度);已依第 5 条(2)(b) 声明的缔约方为 18 个月;兼具第 5 条(2)(c) 声明且发生异议的,最长约 25 个月(18 + 7)。后期指定自登记日起算,非原国际注册日。常见错误:未核声明即默认 18 个月,导致误判「已获保护」。
驳回理由:绝对理由含缺乏显著性、具有功能性、违反公序良俗、欺骗性描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相对理由含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与他人其他在先权利冲突(驳回通知中应简要说明在先权利及其权利人)。
驳回通知内容规范(行政规程第 15 条):须含具体驳回理由、法律依据;涉及在先权利冲突须指明在先权利及其权利人;不得包含案卷或证据附文。
异议(Opposition)与临时驳回(Ex Officio Refusal)是两种不同程序:临时驳回由指定局审查员依职权发出;异议由第三方提出;国际局不参与异议实质审理,仅负责延长驳回期限。异议特点:提出主体为第三方;审理机构为各指定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非 WIPO);法律依据为各指定缔约方国内法;延长期限为 18 个月基本期 + 最长 7 个月异议期 ≈ 25 个月;国际局仅转发期限延长通知。收到异议通知后首先确认异议方身份和理由,多数基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可通过限制商品范围或取得共存同意书解决;直接放弃指定缔约方应为最后选项。
驳回应对异常场景与兜底:
· 指定局驳回通知未说明具体理由:请求国际局要求指定局补充理由(不规范驳回视为未提出);仍失败则申请人在指定局规定期限内请求明确理由。 · 答复时限不足(非工作日造成):按实施细则第 4 条第(4)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否则在到期日前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提交答复。 · 指定局同时对多个类别发出驳回:逐类分析,对可争辩的类别提交答复,对难以争辩的类别先放弃。 · 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评估和解可能性(共存协议/限制商品范围);无法解决则放弃该指定缔约方,转为单独国家申请。 · 指定局审查员认定混淆可能性:提交市场共存证据、消费者认知调查、差异化使用证据;或限缩商品描述增加区分性限定语。
续展基本规则:协定缔约方保护期 20 年、议定书缔约方 10 年,每次续展保护期同;续展不得修改注册现状;宽限期均为 6 个月。
续展费用(详见 @references/madrid-fees.md §四):续展基本费 653 CHF(费用表第 6.1 项,不区分颜色与提交方式);续展附加费(超 3 类每类)100 CHF;续展补充费(每指定一未声明单独规费的缔约方)100 CHF;单独规费各缔约方自定;宽限期附加费 = 基本费的 50%,即 327 CHF(费用表第 6.5 项官方原文:「50% of the amount of the fee payable under item 6.1」,非「应缴总额的 50%」)。
续展操作要点:到期前 6 个月即可缴纳;可部分续展(仅续展部分商品/服务);宽限期内另缴 327 CHF;续展登记日为应续展之日(即使在宽限期内缴纳);续展后国际局发放续展注册证并通知各指定局。
变更类型与提交方式:
| 变更类型 | 提交方式 | 要点 |
|---|---|---|
| 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 | 通过原属局或直接向国际局 | 须提供变更证明 |
| 商品和服务删减 | 通过原属局或直接向国际局 | 不可增加、仅可删减 |
| 部分放弃(Renunciation) | 通过原属局或直接向国际局 | 放弃在指定缔约方的部分或全部保护 |
| 所有权变更(转让) | 通过原属局或直接向国际局 | 受让人须具备申请资格 |
| 分割 | 通过原属局 | 子注册 = 原注册号 + 大写字母 |
| 合并 | 通过原属局 | 使用被合并注册号 + 大写字母 |
注册号规则(行政规程第 16-18 条):分割、部分转让、合并、驳回/无效后的变更,均使用「原注册号 + 大写字母(A/B/C…)」。
基础注册被撤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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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确认国际注册是否仍在5年依赖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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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满5年 → 国际注册独立,不受影响 ✅
└── 未满5年 → 进入转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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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1: 确认基础注册撤销/无效的正式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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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从生效日起算3个月倒计时 → 设日历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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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2: 识别哪些指定缔约方适用议定书(可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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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纯协定缔约方不可转化 → 单独评估该国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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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3: 为每个可转化的指定缔约方准备转化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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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4: 在3个月内直接向各指定局提交转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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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5: 跟踪各指定局对转化申请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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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转化后 → 转化后的国家申请享有原国际注册日和优先权日
中心攻击原理:国际注册在 5 年内依赖基础注册/基础申请;基础注册被撤销/无效则国际注册随之失效;5 年后国际注册完全独立。转化要求(议定书第 9 条之五):基础注册在 5 年内被撤销;相关指定缔约方为议定书缔约方;在 3 个月内向各指定局提出;转化后申请享有原国际注册日和优先权日。
转化异常场景与兜底:
· 基础注册在 5 年后被撤销:国际注册已独立,不受影响,无需转化。 · 指定缔约方为纯协定成员(非议定书缔约方):议定书第 9 条之五不适用,在该国转为直接国家申请并请求保留原注册日;如该国不允许保留原日则重新提交。 · 错过 3 个月转化期限:立即提交并说明迟延理由(部分缔约方允许酌情接受);否则转为常规国家申请,丧失原国际注册日优先权。 · 转化后指定局要求翻译/认证文件:在指定期限内补交;否则转化申请可能被退回,恢复原日主张失效。 · 转化申请商品/服务超出原国际注册范围:按基础注册「原样」限定转化范围;超范围部分须另行单独提交国家申请。
规费数值的唯一权威源是 @references/madrid-fees.md(费用表 2023-02-01 版、单独规费 2026-08-23,2026-09-23 核验)。本节只保留构成规则、计算逻辑与易错点;出具金额前必须加载该文件或按 §3.0 联网核验。
规费构成(术语见 §5.1 铁律):基本费 + 附加费 + 补充费/单独规费。全部以瑞士法郎(CHF)计价。
| 阶段 | 基本费(CHF) | 附加费 | 补充费 / 单独规费 |
|---|---|---|---|
| 国际申请(覆盖 10 年) | 653(无色)/ 903(彩色) | 100/类(超 3 类;指定国全为单独规费国时不收) | 100/未声明单独规费的缔约方,或该国单独规费 |
| 后期指定(至本期届满) | 300 | 同左 | 同左 |
| 续展(覆盖 10 年) | 653 | 100/类 | 同左;宽限期另加 327(基本费 50%) |
四条易错口径(本技能历史版本曾出错,已按官方费用表更正):
· 补充费适用于未声明单独规费的缔约方,不是「协定缔约方」——现行成员均为议定书缔约方。 · 宽限期附加费 = 基本费的 50%(327 CHF),不是「应缴总额的 50%」(费用表第 6.5 项)。 · 基本费现行费用表仅按颜色分档(653 / 903),续展基本费仅 653 一档;「电子 vs 纸质」价差未见于 2023-02-01 版费用表。 · 保全条款例外:被指定缔约方与原属缔约方均为协定 + 议定书双参加国时,该国单独规费声明不生效力,改按补充费 100 CHF 计(议定书第 9 条之六(1)(b)、费用表第 2.4/5.3/6.4 项)。中国申请人指定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等双参加国时须核验此项。
单独规费三步走:① 查 WIPO 单独规费页确认是否列名 → ② 列名取 @references/madrid-fees.md 中该缔约方金额(注意集体/证明商标另有费率),未列名按 100 CHF/缔约方计 → ③ 核保全条款例外,并以 WIPO Fee Calculator 交叉验证。出现金额争议时,用 scripts/madrid_feecalc_live.py 跑一次真实测算(可输出逐国明细原文串)作为裁决依据,不要凭记忆或搜索引擎缓存值判定。该脚本的 --date 是决定性参数:WIPO 单独规费页只显示当前金额,而计算器按「预计提交日」适用当期费率;跨费率生效日(常见为 11 月 1 日、1 月 1 日)必须按预计提交日分别核算,同一份申请在生效日前后可能是两个价。分两段缴纳制(古巴)须另计第二段费;指定美国时另计 USPTO 侧 USD 费用(如已安装 us-tm-madrid 技能见该技能,否则查 USPTO Fee Schedule)。
LDC 减免:原属缔约方属联合国 LDC 名单的,基本费减为 10%——无色 65 CHF / 彩色 90 CHF。
计算工具:scripts/madrid_fee.py 仅内置已核对的 WIPO 官费基准(基本费/附加费),单独规费须按上一步补全,脚本不静默估算。
WIPO Fee Calculator 使用方法:
Step 1: 选择交易类型(New application / Subsequent designation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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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2: 选择指定缔约方(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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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3: 输入商品/服务类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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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检查是否包括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部分缔约方费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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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4: 系统自动计算各项规费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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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将计算结果与费用表交叉核对,确认无误
Fee Calculator 输出为估算值,最终应缴以国际局缴费通知为准;汇率波动较大时实际扣款可能与估算值有差异。
第二段规费(Second Part Fee,细则第 34 条(3)(a)):目前仅**古巴(CU)**仍实行分两段缴纳(第一段申请时缴、第二段注册后由国际局通知缴纳);日本已于 2023 年取消。第二段未在适用期限内缴纳的,依第 34 条(3)(d) 国际局将在国际注册簿中就该缔约方撤销该国际注册——不是「保护尚未完成」而是注册被撤销,故「注册成功 ≠ 保护完成」。金额与实务要点见 @references/madrid-fees.md §十一,处理古巴案件时须联网核实。
eMadrid(https://www.wipo.int/madrid/en/emadrid/ )核心功能:e-Filing 在线填写并提交新申请;Pay Fee 信用卡/活期账户在线支付;Manage 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Madrid Monitor 状态查询。实务要点:账户须先在 WIPO 注册(建议机构名义);电子化提交依行政规程第 11 条以国际局确认收到日为准,书面通信须签字(行政规程第 6 条)。注:现行费用表基本费仅按颜色分档(653 / 903),不因电子/纸质而异,引用「电子申请优惠金额」时须先核验当期费用表。ROMARIN(https://www.wipo.int/romarin )是 WIPO 官方马德里商标查询库(实施细则第 33 条),与 Madrid Monitor 互补(前者批量检索与数据分析,后者单件状态跟踪)。MM 标准表格:MM2 新申请、MM3 后期指定、MM4 续展、MM5 变更登记、MM6 许可备案。
Madrid e-Filing 申请人操作指南(WIPO 官方 43 页 PDF,@references/madrid-efiling-applicant-guide.pdf ):面向 e-Filing 参与国申请人;非参与国申请人须经本国原属局提交,但该指南的填表要素检查点(申请人信息、图样尺寸、分类验证、回复不规范通知)对经原属局提交的申请同样适用。章节级要点与逐项检查点见 @references/madrid-faq.md §三。
本节为 CNIPA / 中国视角的可选衔接专章,非本技能主线。国际阶段通用程序见 §4.1–§4.9;非中国从业者可整体跳过。
CNIPA 作为原属局:中国申请人通过 CNIPA 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提交途径为网上申请(中国商标网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系统,推荐)或纸质申请。需提交材料: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文商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图样、委托书(如委托代理)、规费(人民币,CNIPA 代收后转交 WIPO)。CNIPA 审查要点:申请人与基础申请/注册一致性、商品服务范围不超过基础、商品服务分类合规。
CNIPA 作为指定局:外国申请人指定中国时,CNIPA 审查。两种期限必须分开看(实务最易混淆):
· CNIPA 发出驳回通知的期限(驳回期)= 18 个月:中国已依议定书第 5 条(2)(b) 声明;自国际注册日/后期指定登记日起算,与注册人是否收到无关。依第 9 条之六(1)(b) 保全条款,注册人所属缔约方亦为协定 + 议定书双参加国时须核验该声明在双方关系中是否生效。 · 注册人答复临时驳回的期限(复审/答辩期)= 依职权驳回 15 日、异议类驳回 30 日:均自注册人收到 WIPO 转交的通知之日起算(WIPO Rule 17(7) 汇总表口径,2026-08-28 更新)。国内法对应:15 日见《商标法》第 34 条(驳回后 15 日内申请复审);30 日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5 条第 3 款(被异议人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答辩)。中国已声明 Rule 40(8)(最低答复时限不适用),故 15 日虽短仍属有效;须逐案核对驳回通知书正文载明的受理机关与期限并留存收到凭证。
驳回理由依中国《商标法》绝对理由(§10 禁用标志、§11 缺乏显著性、§12 功能性)与相对理由(§30 在先相同/近似商标、§32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与《商标法》衔接:基础申请对应 §22;领土延伸至中国对应 §25(国际注册优先权,享 6 个月);在中国被驳回对应 §30/§31/§33(可参照驳回复审);在中国获保护对应 §39(注册商标有效期 10 年);在中国续展对应 §40(期满前 12 个月内);在中国转让对应 §42(须经 CNIPA 核准);在中国无效宣告对应 §44/§45。
中国代理师操作流程:
Step 1: 收到客户委托(含基础商标信息和指定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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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确认客户基础商标状态(申请中?已注册?)→ 决定可指定的缔约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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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2: 准备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文件(MM2、图样、商品清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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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商品服务清单是否按WIPO接受的标准化表述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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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3: 通过CNIPA马德里申请系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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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4: 缴纳规费(CNIPA代收→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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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规费是否足额?已查询当日CHF汇率并预留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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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5: 跟踪国际局反馈和国际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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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6: 监控各指定缔约方保护状态(驳回期:基准12个月 → 已声明(2)(b)者18个月 → 异议延长最长约25个月)
├── 未驳回 → 确认获得保护 ✅
└── 收到驳回 → 启动应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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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CKPOINT:为每个指定缔约方设定期限提醒 → 到期前1个月预警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快速审查(CNIPA):适用国内申请人的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须电子申请,并在普通马德里条件之外叠加「快速审查办法第二条情形 + 海外注册/维权需求」两要件。办理要点:提交签字或盖章的《快速审查请求书》+ 事由证据材料(纸件寄商标局国际注册一处,信封标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准予的,自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并受理,收到缴费通知书后 7 日内缴国际注册规费;请求快速审查不另收费。不予或终止的,转一般程序并电话通知。完整条件、材料清单与终止情形见 @references/madrid-fast-track-examination-cnipa.md。
实务提示:快速审查仅压缩 CNIPA 受理环节时限(20 日),不影响 WIPO 国际局形式审查,也不影响各指定缔约方驳回期(基准 12 个月,已声明者 18 个月,异议延长最长约 25 个月)。
驳回期限:
| 情形 | 期限 | 依据 |
|---|---|---|
| 基准(未声明者,含协定缔约方) | 12 个月 | 议定书第 5 条(2)(a) / 协定第 5 条 |
| 已依第 5 条(2)(b) 声明者 | 18 个月 | 议定书第 5 条(2)(b) |
| 兼具第 5 条(2)(c) 声明且发生异议 | 最长约 25 个月(18 + 7) | 议定书第 5 条(2)(c) |
| 后期指定 | 自后期指定登记日起算,长度同上 | 议定书第 3 条之三(2)、细则第 24/33 条 |
驳回期一律以「先核该国声明(§4.14)→ 再定期限」为顺序,不得默认 18 个月;保全条款(第 9 条之六(1)(b))可能使双参加国之间的声明不生效力,须逐案核验。
国际注册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保护期(协定缔约方) | 20 年 | 协定第 6 条 |
| 保护期(议定书缔约方) | 10 年 | 议定书第 6 条(1) |
| 5 年依赖期 | 5 年(从国际注册日起算) | 协定第 6 条 / 议定书第 6 条(3) |
| 续展宽限期 | 6 个月(到期后) | 第 7 条 / 实施细则第 30 条 |
| 提前续展期 | 6 个月(到期前) | 实施细则第 30 条(2)(a) |
| 原属局转交期 | 2 个月 | 第 3 条(4) |
变更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所有权变更效力的拒绝 | 18 个月(从通知日起) | 实施细则第 27 条(4) |
| 转化申请期限 | 基础失效后 3 个月 | 议定书第 9 条之五(2) |
| 数据库录入(后续指定) | 3 个工作日 | 实施细则第 33 条(2)(c) |
答复临时驳回的期限(按日/月计,与上表按月计的驳回期规则不同;逐国依细则第 17 条(7) 通报):
| 指定缔约方 | 依职权驳回 | 异议类驳回 | 起算基准 |
|---|---|---|---|
| 中国(CN) | 15 日 | 30 日 | 注册人收到 WIPO 转交通知之日 |
| 法国(FR) | 1 个月 | 2 个月 | WIPO 向注册人转交之日 |
| 英国(GB) | 2 个月 | 2 个月 | 局发出通知之日 |
| 美国(US) | 6 个月 | 40 日 | 依职权:局向 WIPO 发出之日;异议:TTAB 命令之日 |
| 德国(DE) | 4 个月(居所在德者 2 个月) | 同左 | WIPO 向注册人转交之日 |
| 日本(JP) | 3 个月 | 不适用 | 局发出通知之日 |
| 新加坡(SG)/西班牙(ES) | 4 个月 | 4 个月 | 局发出通知之日 |
| 俄罗斯(RU)/加拿大(CA) | 6 个月 | 不适用 / 2 个月 | 局发出通知之日 |
| 泰国(TH) | 90 日 | 90 日 | 局发出通知之日 |
覆盖度警示:WIPO 该表仅收录 38 个成员(共 117 个成员),且各成员起算基准有 6 种(注册人收到 / WIPO 转交 / 局发出 / WIPO 收到 / 局发出后第 14 日 / TTAB 命令)。未列名 ≠ 无答复期限。完整 38 成员表与基准分类见 @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4e-i、§4e-ii。
计算工具:py scripts/madrid_deadline.py --respond --cp CN --received 2026-09-20 [--opposition],或 --notified 2026-09-01(中国「视为送达」口径,输出自发文日总天数 30 日)。脚本内建 38 成员数据与起算基准判定——官方基准非「收到之日」类时,脚本会拒绝按收件日计算并要求 --base-date(因为按收件日倒计时会高估剩余时间);同时给出发文日与收件日时会提示取较早者;未收录成员可用 --limit-days/--limit-months 手工兜底。
中国国内法对应:15 日 → 《商标法》第 34 条(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申请复审);30 日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5 条第 3 款(异议答辩)。
「30 日复审期」与上表 15 日是同一期限的两种算法(常被误认为冲突,须讲清):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数据电文送达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视为送达;收件日不明时,15 日(视为送达)+ 15 日(复审期)= 自 WIPO 发文日起 30 日——这就是实务中「马德里指定中国驳回 30 日复审」的由来。故:能确定收件日时,取「收件日 + 15 日」与「发文日 + 30 日」中较早者控制风险;通知书正文载明期限的,以通知书为准。异议类 30 日亦可叠加送达拟制(发文日 + 45 日),但该组合未见官方明文,须逐案核对。
不得把 15/30 日与 12/18/25 个月的驳回期混为一谈——后者是 CNIPA 发出通知的期限,前者是注册人答复的期限。
实务要点:按「日」计的期限比按月计的期限短得多(法国仅 1 个月、英国 2 个月),且起算点依国家而异,故须(1)保存 WIPO 转交的时间凭证;(2)收到当日即建倒计时,不留待月末集中处理;(3)期间自起算日次日起算、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以驳回通知书正文载明的机关与期限为准,必要时提前 3-5 个工作日提交)。
自动化工具已外置为独立 Python 脚本,存放于本技能 scripts/ 目录(Python 3.10+;离线脚本仅用标准库,可直接运行;实时规费脚本另需 playwright)。脚本为代码权威来源,SKILL.md 不内嵌代码。注意:Windows 上若 python 指向应用商店别名而无输出,请改用 py 启动器。
| 工具 | 文件 | 用途 | 命令行示例 |
|---|---|---|---|
| 规费计算器(离线) | scripts/madrid_fee.py | 按官方费用表计算 WIPO 官费 + 各缔约方单独规费(支持颜色、LDC、集体商标、宽限期、后期指定、古巴第二段费),并按 --date 套用已公告的费率调整、提示跨生效日与未实测组件 | py madrid_fee.py --countries ID,IL --classes 2 --date 2026/11/01 |
| 期限计算器(两类期限) | scripts/madrid_deadline.py | ① 默认模式:按声明计算驳回期(基准 12 / 声明后 18 / 异议延长至 25 个月,支持后期指定自登记日起算);② --respond:计算注册人答复临时驳回的期限(内建 WIPO Rule 17(7) 的 38 成员数据,含中国 15/30 日、法国 1 个月、美国异议 40 日等,并按 6 种起算基准判定是否可按收件日计算) | py madrid_deadline.py --register 2026-01-15 --declared-18py madrid_deadline.py --respond --cp CN --received 2026-09-20 |
| 续展提醒 | scripts/madrid_renewal.py | 计算续展窗口(提前 6 个月、宽限期 6 个月)与宽限期附加费 | py madrid_renewal.py --register 2016-07-01 --protection-years 10 |
| 自检 | scripts/selftest.py | 9 组用例:日期边界、期限口径、答复期限(15/30 日与 6 种起算基准)、答复期限数据 ↔ 声明文档一致性、续展四阶段、规费模式、费率生效日、fees.md ↔ 数据文件一致性、CLI 冒烟 | py -B selftest.py |
| 实时规费核算 | scripts/madrid_feecalc_live.py | 用真实浏览器驱动 WIPO Fee Calculator,按「原属局 + 类别数 + 缔约方清单」取得逐国权威金额并输出基本费/单独规费/补充费/总计;支持 --colour、--collective、--dump 留痕 | py madrid_feecalc_live.py --origin US --classes 1 --countries JP,ID,IL |
| 条约全文抓取 | scripts/wipo_lex_fetch.py | 从 WIPO Lex 文本页抓取条约/细则/行政规程逐字全文(服务端渲染,无需浏览器):--inspect 先勘察结构,--out 落地为 Markdown,--preserve-notes 把旧要点保为文末附录;自动处理「整份文档内嵌于 printID 容器」与中文排版空格 | py -B wipo_lex_fetch.py --url https://www.wipo.int/wipolex/en/text/384637 --inspect |
配套文件与关键设计要点:
· scripts/madrid_fee_data.json:费用数据的机器可读镜像(WIPO 官费 + 76 个缔约方单独规费,含计费模式与宽限期费率);人类可读版为 @references/madrid-fees.md。两者改动须同步,由 selftest.py 的「数据一致性」用例逐国比对把关。
· scripts/madrid_response_times.json:答复临时驳回期限的数据源(WIPO Rule 17(7) 表全 38 成员,含依职权/异议两档、6 种起算基准原文、条件期限脚注);人类可读版为 @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4e-i/§4e-ii,二者一致性由 selftest.py 的「答复期限数据与声明文档一致」用例把关(逐成员比对名称与基准词汇)。
· scripts/madrid_dateutil.py:共享日期工具(自然月推进、月末与闰年 2/29 兜底、--today 复现),被期限与续展脚本复用,不再各自复制实现。
· 规费计算器完全按官方费用表口径实现:附加费在「指定缔约方全部为单独规费国」时不收、后期指定不收附加费、宽限期附加费按基本费 50%(653 × 50% = 326.5 → 进位 327,实际应付以官方账单为准)、未列名缔约方按补充费 100 CHF 并标注。
· 驳回期计算不自作主张:默认 12 个月并要求核验声明,18 个月须显式 --declared-18;--country protocol 仅作兼容且会在输出中提醒旧口径已废;12 个月基础上主张异议延长会被直接拦截(第 5 条(2)(c) 以 18 个月声明为前提)。
· 三个脚本均默认 UTF-8 输出(自动重配置 stdout,避免 Windows 管道下 cp936 报错),并支持 --today(复现)与 --ascii(终端兼容)。脚本输出为估算与提示,最终以官方通知为准。
· 实时核算脚本 madrid_feecalc_live.py 是单独规费争议的裁决工具:官方 Fee Calculator 为 JSF 应用,无法用 HTTP 抓取(缔约方清单与结果均由 JS 触发渲染),须以真实浏览器驱动。脚本依赖 playwright + chromium(pip install playwright 后执行 playwright install chromium;亦会自动在 %LOCALAPPDATA%\ms-playwright 下查找已安装的 chrome.exe)。每次勾选缔约方都会 AJAX 重绘页面,单次点击可能被吞——脚本内置「勾选 → 回读已勾集合 → 未生效者补勾」最多 4 轮的重试,实务中若 --countries 数量多、出现漏勾,以脚本末尾「已勾选 N / M」为准,未达 M 时结果不可用(退出码 2)。
· 两条规费计算路径的分工(不得互相替代):madrid_fee.py 为离线快照计算(无网络/无浏览器即可用,内置 76 个缔约方单独规费 + 已公告的生效日调整,并按 --date 生效、按 --date 提示跨生效日与未实测组件);madrid_feecalc_live.py 为官方实测(浏览器驱动 WIPO Fee Calculator,是金额争议的裁决依据)。跨费率生效日报价、或离线快照晚于 90 天未更新时,一律以 live 脚本实测为准;离线脚本的价值在于覆盖 live 脚本不可用的环境与批量预算初算。
· 条约全文可一键重抓:官方文本更新后,用 scripts/wipo_lex_fetch.py 重跑即可(建议先在 --inspect 模式下核对首尾与条号计数,再落地)。抓取要点:WIPO Lex 文本页把整份文档内嵌在 id="printID" 容器里(同一页可能含官方脚注所引的他条约原文,属正常内容);抓完后务必核对末条(协定第十八条 / 议定书第十六条 / 细则第41条 / 行政规程第19条)以排除截断。
· 脚本运行会在 scripts/ 下生成 __pycache__;为保持「仅 2 级目录」的结构要求,建议以 py -B selftest.py 运行(不写字节码),或运行后删除该目录。
· WIPO 官方在线计算器:https://madrid.wipo.int/feecalcapp/
模板资源(templates/ 目录,作业时复制取用并填写,勿直接改写模板原件):
| 模板 | 文件 | 适用场景 |
|---|---|---|
| 申请提交前自检清单 | templates/madrid_application_checklist.md | 经原属局提交 MM2 前逐项核对(中国途径见 §4.10):基础商标与连接条件、图样规格、MGS 分类核验、规费估算与汇率缓冲、转交期与驳回期预警 |
| 临时驳回答复要点备忘录 | templates/madrid_refusal_response_memo.md | 收到指定局临时驳回后厘清程序类型、组织答复策略、管控答复期限,并记录中心攻击转化分支 |
须联网核验的场景:成员加入状态、缔约方声明刷新、单独规费金额、CHF 汇率、MGS 标准化术语、国际注册状态(Madrid Monitor)、CNIPA 实务指引、WIPO 官方公报、各国司法实践。各场景的官方 URL 见 §3.0 时效清单;推荐检索式见 @references/madrid-faq.md §五。
为客户选择指定缔约方时遵循以下步骤:
选定目标指定缔约方
│
▼
① 核查该国是否适用单独规费(Art.8(7)(a))
→ 确定费用组成(补充费100 CHF 或 单独规费)
│
▼
② 核查该国的驳回期限(12个月/18个月/含异议延长)
→ 确定撤回或放弃的最佳时机
│
▼
③ 核查是否有特殊要求(如使用意图声明 Rule 7(2))
→ 申请文件中提前准备
│
▼
④ 核查分割/合并是否适用
→ 评估后续管理灵活性
│
▼
⑤ 核查许可备案规则
→ 如该国许可备案无国际效力,另行办理国内备案
联网查询声明:
"WIPO Madrid System declarations [country name]"
"马德里体系 [国家名] 声明"
"Madrid Protocol declarations Art.8(7)(a) individual fee"
"WIPO Madrid members declarations 2026"
· 补充费 = complementary = 每指定一缔约方(适用于未声明单独规费的缔约方,不限于协定缔约方)。 · 附加费 = supplementary = 超 3 类每类(所指定缔约方全部为单独规费国时不收)。 · 协定 = 补充费 + 附加费(无单独规费)。 · 议定书可选单独规费(代替补充费,并在指定国全为单独规费国时代替附加费)。 · 引用英文时须照抄 complementary / supplementary / individual,不得对调(已按 WIPO Schedule of Fees 2023-02-01 版核验)。
完整版 16 条(含本技能历史口径错误的更正说明)见 @references/madrid-faq.md §二。下列为最高频、后果最重的 6 条:
· 默认 18 个月驳回期:未核该国第 5 条(2)(b) 声明即认定「已过驳回期 = 已获保护」。正确做法:以 12 个月为基准,先核声明再定期限;后期指定自登记日起算。 · 补充费/单独规费不分:统一按 100 CHF/缔约方计算。正确做法:先查单独规费页是否列名,并核第 9 条之六(1)(b) 保全条款例外。 · 宽限期附加费按「应缴总额 50%」计算:正确做法为基本费 50%(327 CHF)(费用表第 6.5 项)。 · 宽限期最后一天缴费:未预留 3-5 个工作日处理转账延迟,导致注册失效。 · 续展时修改商品服务范围:续展不得对注册现状作任何修改,调整须另办变更程序。 · 中心攻击后不动作或向 WIPO 提交转化:应自撤销之日起 3 个月内直接向各指定局提交转化申请。
底线原则:马德里商标实务中,时效和形式合规比争辩能力更重要。错过期限 = 权利不可恢复(除极少数国家允许恢复)。
· 本技能以国际阶段程序为主体,表述保持缔约方中立(office-neutral):除明确标注「中国 / CNIPA」的章节(§3.3、§4.10 及 §3.8 相应条目)外,其余内容适用于任一缔约方的商标从业者,包括境外知识产权律师与企业法务。
· WIPO Lex 官方文本为最高权威。条约/议定书/实施细则/行政规程的中文文件现为逐字全文(2026-09-25 经 scripts/wipo_lex_fetch.py 抓取自 WIPO Lex 中文正式翻译,仅做排版性空格归一);各文件文末的「附录:要点与勘误」为技能整理内容,非官方文本,引用条文时一律以正文(全文)部分为准。英文文件为官方英文本全文。官方文本更新后可用同一脚本重新抓取。
· 易变数据(规费/声明/成员数/法条)必须按 §3.0 时效清单联网核验,禁止依赖搜索引擎缓存值;规费数值以 @references/madrid-fees.md 为唯一权威源。
· 中国相关实务优先适用议定书;全部成员均为议定书缔约方(WIPO 成员页 Key Facts,2026-09-23 核验),已无纯协定成员;但第 9 条之六(1)(b) 保全条款在双参加国之间可能使声明不生效力,须逐案核验。
· 不擅自对外发送、不替代法律意见。
为避免不切实际的预期,使用本技能前请先知悉以下边界,并参考提问建议。
一、本技能不擅长 / 不适用场景(请勿寄望于此)
· 各缔约方实体商标法逐条解读与诉讼攻防:本技能覆盖马德里体系程序与共同规则,但指定缔约方国内法(如美国《兰哈姆法》具体条款、欧盟商标条例、各国驳回复审实务细节)须另询该国法律或当地律师;美国侧马德里程序与费用(USPTO §7.6/§7.7,USD)如已安装 us-tm-madrid 技能见该技能,否则查 USPTO Fee Schedule。
· 单一国家 / 地区性商标申请:直接向 USPTO、EUIPO、JPO 等递交的纯国内申请(非经马德里)不在本技能主流程内,仅作与马德里的衔接对比说明。
· 图形 / 商标近似性主观判断与胜诉率预测:本技能提供驳回应对框架与模板,但不对具体商标的可注册性、近似风险或案件胜负做预测。
· 实时自动抓取规费 / 汇率:规费、单独规费、CHF 汇率为易变数据,本技能不内置实时抓取,须按 §4.13 联网核验;计算器仅含已核对的 WIPO 官费基准,不静默估算单独规费。
· 正式法律意见与代理决策替代:本技能为实务辅助工具,不替代执业代理师判断,亦不对外出具具法律效力的意见。
· 未公开案件的具体策略:缺少案卷材料时无法给出针对性方案,请先提供驳回通知、注册号、指定缔约方等材料。
二、如何提问以获得最佳回答 · 明确事务类型:申请 / 续展 / 临时驳回应对 / 变更转让 / 中心攻击转化 / 规费 / 期限,不同类型对应不同流程。 · 给出关键事实:指定缔约方清单、商品服务类别数、基础注册状态(已注册 or 申请中)、国际注册日 / 注册号、是否收到驳回及驳回国。 · 说明期望产出:费用估算、期限倒计时、答复模板、流程步骤,还是风险排查清单。 · 善用触发词但可自然语言:如「马德里 临时驳回 日本 18个月 怎么答复」「马德里续展 2016年注册 还来得及吗」。 · 涉及易变数据时主动要求核验:如「请联网核对美国单独规费最新金额」。
三、预期管理(realistic expectations) · 规费、单独规费、缔约方声明、成员数、法条均为易变数据,本技能内置值仅作基准,最终以 WIPO / CNIPA 官方实时页面为准。 · 马德里体系以「程序合规 + 时效」为核心,错过期限通常不可恢复;本技能可计算期限,但请务必二次核对官方通知。 · 本技能提供的模板与策略为通用实务参考,落地前请结合指定缔约方国内法与个案事实调整。
范围说明:以下约束仅针对技能调用后向用户生成的交付文本,不约束技能自身的参考/指引内容。技能文件(本 SKILL.md 各节与
references/知识库)内的对照表、目录表、费用表等 Markdown 表格均为合法知识库内容,予以保留。
· 向用户交付的文本严禁使用 Markdown 表格(含 | 表格与 |---| 分隔行)。
· 替代呈现方式(按场景择一,可组合):
· 要点,段内用「;」分隔字段;· 子项,或缩进纯文本流程;| 表格。
· 用 ·、编号或小标题分层;金额与期限不得省略单位与依据条款。
· 如果找不到数据,直接回复「无」,严禁编造、估算或占位填充。
· 数值(CHF 金额、期限)须明确数据基准日期与来源(如「WIPO 费用表 2023-02-01 版,2026-09-23 核验」)。
· 涉及易变数据(规费、单独规费、汇率、声明、成员数)时,须一并说明是否需要刷新核验,不得以快照值充当实时值。版本:v3.4.5 创建日期:2026-07-01 修改日期:2026-09-25 法律依据截止日期:2025年11月1日(实施细则最新版);规费表为独立法律文件,2023-02-01 版,2026-09-23 核验 本次修订要点:⓪ 新增实时规费核算脚本
scripts/madrid_feecalc_live.py(浏览器驱动官方 Fee Calculator,输出逐国权威金额,内置勾选重试),并写入 §4.8 与 §4.12——解决「单独规费须联网核验但无法用 HTTP 抓取」的长期缺口;新增--date(按预计提交日核算跨费率生效日的两套预算,是避免报价错误的决定性参数),并据其实测记录 2026-11-01 生效的费率调整:印度尼西亚 91→125、以色列 471→503(写入 @references/madrid-fees.md §十);① 驳回期限统一为「12 个月基准 + 依第 5 条(2)(b) 声明 18 个月 + (2)(c) 异议最长约 25 个月」,消除与 §3.4/议定书原文的冲突;② 宽限期附加费更正为「基本费 50%(327 CHF)」(费用表第 6.5 项);③ 补充费口径更正为「未声明单独规费的缔约方」,并补入第 9 条之六(1)(b) 保全条款例外;④ 成员数更新为 117 成员 / 133 国家地区(WIPO 成员页 2026-09-23 核验,沙特生效日 2026-10-08);⑤ 新增 §3.0 易变数据时效清单与 §4.0 任务路由表;⑥ 费用与 FAQ/反例下放为references/madrid-fees.md、references/madrid-faq.md,消除三处费用数据并存与循环引用;⑦ 脚本重构:新增madrid_dateutil.py(共享日期工具)与madrid_fee_data.json(76 个缔约方单独规费数据源),三个脚本改为按「声明阈值/官方费用表」口径计算,新增--base-months/--declared-18/--today/--ldc/--collective/--origin/--ascii,统一 UTF-8 输出,并新增selftest.py(6 组用例,含 fees.md ↔ 数据文件一致性比对);⑧ 触发与表述打磨:三个 description 补齐中英触发词(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代理人、使用意图声明、eMadrid/ROMARIN/MGS 及 madrid subsequent designation / transformation / assignment / limitation / division / merger / fee calculator / declarations),§二 任务清单同步补场景,§4.0 路由表增补后期指定、平台操作与数据时效三行;跨技能依赖(us-tm-madrid、legal-doc-converter)改为「如已安装…否则…」的条件式表述,避免未安装时空引用;§六 输出格式在不取消「禁 Markdown 表格」的前提下补齐替代呈现方式(逐行「项目:数值」、分缔约方要点、缩进对齐)与基准日/来源标注要求;madrid-fees.md缴费方式删除主观「推荐度」排序,改为标注实务建议;⑨ 指定中国的答复期限补齐 + 离线规费路径对齐生效日:(a)依 WIPO Rule 17(7) 汇总表(2026-08-28 更新)补齐「注册人答复临时驳回」的期限——指定中国时依职权驳回 15 日、异议类驳回 30 日,均自注册人收到 WIPO 转交通知之日起算,并明确其与 CNIPA 发出通知的 18 个月驳回期是两个不同期限;已写入 §3.0 时效清单、§4.4 检查点、§4.10(CNIPA 作为指定局)、§4.11 新增「答复临时驳回的期限」表、§二 Q11、@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4e 与中国声明第 10 行、@references/madrid-faq.md Q13 与反例 7,并在 §4.12 注明madrid_deadline.py只算 12/18/25 个月的驳回期、不算按日计的答复期;(b)为离线规费路径补上生效日维度:madrid_fee_data.json新增effective_date_changes(2026-11-01 生效:印尼 91→125、以色列第 1 类 471→503),madrid_fee.py新增--date按计费日期套用已公告调整、提示跨生效日须出两套预算、对未获实测的组件(ID/IL 续展侧)只提示复核不外推,selftest.py扩至 9 组用例(新增「费率生效日」)。⑩ WIPO Rule 17(7) 答复期限全表收录:此前技能仅收录该页 URL 与中国一行;现完整收录该表 38 个成员(依职权/异议两档 + 6 种起算基准原文 + 德国/立陶宛条件期限脚注 + 38/117 覆盖度警示),写入 @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4e-i/§4e-ii(含「仅『收到之日』类可按收件日倒计时,其余基准按收件日计算会高估剩余时间」的排期结论);新增机器可读镜像scripts/madrid_response_times.json;madrid_deadline.py新增--respond模式(--cp/--received/--base-date/--limit-days/--limit-months),对非「收到之日」基准的成员拒绝按收件日计算并改要官方起算日,对条件期限同时给出主期限与保守期限;§4.11 增列 8 个常见成员的答复期限对照与隐患提示,§4.4 检查点改为先定起算基准再算期限。⑫ references 条约文本勘误(三组「中文要点 ↔ 英文全文」逐条比对后的修正):议定书——第五条之二(合法使用证明应免公证/免认证,原文直接赋予效力,非「实施细则另定」)、第五条(2)(a)(删去误置的「免认证」,补「适用法律期限内 + 受(b)(c)限制」)、(2)(c)(补 18 个月届满前的预告条件,两条件并列)、(2)(d)/(7)(b)(改为「第14条(2)所述书件」并补「仅适用于日期不早于声明生效日的国际注册」)、第六条(3)(补「五年届满后撤回/放弃但程序已于五年内启动」情形)、第八条(7)(a)(附加费免除以「指定名单全为已声明方」为限)、第九条之六(2)(审议期起算更正为 2011-09-01;删去「属历史安排」,注明该保全条款仍有效且现行费用表仍在实施)、第十五条(5)(拆分 (a)/(b),(b) 针对退约方以外有效的注册);协定——第三条(5)(公告义务主体倒置)、第八条(2)(c)(补充费限于依第三条之三的延伸请求,删去「每指定一国」)、第九条之四(1)(b)(适用范围为「本条之前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头部「Article 1–16」更正为 1–18(27 个编号单元);细则——新增 Rule 34(3)(d)(第二段费未缴即在该缔约方撤销国际注册)、Rule 17(2)(viii)(通知书须载明期限起止日,并补足 (i)–(x) 全项)、Rule 24(5)(c)(视为未包含该缔约方指定)、Rule 12(8bis)(3 个月期限与「视为不包含相关商品服务」的后果)、Rule 5bis 清单补全 (20bis(2)/27bis(3)(c)/39(1))、Rule 32(公报不指明具体商品服务,补 17(5)(d)/(e) 声明与 18bis/18ter)、Rule 40(1)(本细则 2020-02-01 生效并取代 2020-01-31 版共同实施细则,2025-11-01 系版本标注)、实务要点 5 项(电子通信、标准化表述「宜优先」、18 个月引条、合并不收费、LDC 减免在费用表);英文细则头部删去「含费用表」的不实声明。⑬ 条约类文件改为逐字全文:依用户要求,madrid-agreement.md、madrid-protocol.md、madrid-regulations.md、madrid-admin-instructions.md由「要点详解摘要」改为WIPO Lex 中文正式翻译的逐字全文(2026-09-25 经新增脚本scripts/wipo_lex_fetch.py抓取,仅做排版性空格归一);原(已勘误的)要点内容整体保留为各文件文末「附录:要点与勘误」,并明确「引用以正文为准」。抓取要点:WIPO Lex 文本页把整份文档内嵌在id="printID"容器中,页内官方脚注会逐字引用其他条约条文(如议定书脚注 3/4 引用协定第十条/第十二条)——属正常内容,不是抓错;粗暴按标签剥离会吃掉正文尾部(曾导致议定书第 13–16 条丢失,已修)。已核验末条:协定第十八条、议定书第十六条+脚注、细则第 41 条+脚注 1–9、行政规程第 19 条。⑪ 驳回复审期限的两种口径打通:厘清「WIPO 表 15 日(自收到转交通知之日)」与实务中「30 日复审期」的关系——后者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数据电文送达自发出日起满 15 日视为送达」叠加 15 日复审期的结果(即 WIPO 发文日 + 30 日);madrid_response_times.json新增deemed_service规则,madrid_deadline.py --respond新增--notified(按发文日推算视为送达),同时给出发文日与收件日时提示取较早者控制风险;结论已写入 §4.11、@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4e 与 @references/madrid-faq.md Q13(含异议类叠加为发文日 + 45 日的未明文提示)。 结构规范:对齐 WorkBuddy 官方技能开发文档(https://open.workbuddy.cn/docs/skill )——必填字段 description / description_zh / description_en / version / author 齐备,另补 name / display_name / display_name_en / category;版本号改用语义化版本(SemVer);参考资料统一以 @ 符号加相对路径的形式引用(@ 后接 references 目录内文件名,不加反引号)。allowed-tools 按选填处理、不设白名单——本技能需检索 references/ 下 15 份参考文件(13 份 Markdown + 2 份官方 PDF),白名单会屏蔽 Grep/Glob 等检索工具,且无法穷举 MCP 工具名,得不偿失。数据单点维护:规费数值唯一权威源为references/madrid-fees.md(SKILL.md §4.8 仅保留构成规则与易错口径);FAQ 与反例唯一权威源为references/madrid-faq.md;声明唯一权威源为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17 类编号)。 目录深度:本技能为严格 2 级结构(1 级 = SKILL.md / references/ / scripts/ / templates/;2 级 = 各目录内文件),符合开放平台「仅接受 2 级目录」要求,无 3 级及以上嵌套。新增子资源时不得在 references/、scripts/、templates/ 下再建子目录。 文件编码:全部 Markdown 文件(SKILL.md、references/、templates/)为纯 CRLF、无 BOM(技能家族约定);scripts/下的.py与.json为 LF、UTF-8 无 BOM,与 Python 生态一致,不受该约定约束。 脚本维护:改动规费数值时须同步references/madrid-fees.md与scripts/madrid_fee_data.json,并运行py scripts/selftest.py通过全部用例后再提交。 维护建议:定期依据 WIPO 官方更新和 CNIPA 实务指引进行修订;建议按 §3.0 的复核周期触发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