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E Listed Company Mastery

Other

Comprehensive mastery of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listed company rules and practical operations covering governance, disclosures, financing, market management...

Install

openclaw skills install sse-listed-company-mastery

SSE Listed Company Mastery

上交所上市公司规则理解与实务操作全能手册

作者: Wang Dongjie, CGMA/AICPA&CIMA
版本: 1.0.0
日期: 2026-05-25
版权: © 2026 Wang Dongjie. All rights reserved.


概述

本Skill涵盖上交所上市公司全业务链条规则理解与实务操作,整合9份权威文件:

文件页数字数
上交所上市公司业务操作手册(2025.7)14798,525字
沪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代表性实践案例集17165,013字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一本通2213,200字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6年第2期)168,553字
上交所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1期)169,693字
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规则理解一本通4027,564字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规则理解一本通3837,356字
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规则理解一本通2217,191字
上市公司(含IPO)法律法规规章汇编(202503版)3,1162,345,655字
合计3,588页2,622,750字

第一章 业务操作手册核心内容

1.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务管理

董事高管声明信息管理:新任董监高应在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上交所和董事会;声明事项重大变化应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

董事高管持股管理:上市公司应制定专项制度;减持预披露通过EKey系统"资料填报"栏目填报;持股变动应在事实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

独立董事管理: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需报送: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履历表、培训证明等;填报时需注意社会关系、工作经历(最近十年)、培训经历等填写要求。

董事会秘书任职报送:聘任后应通过公司管理系统提交:董事会推荐书、个人信息材料、任职能力证明等;上交所原则上在5个交易日内完成备案。

1.2 公告提交与披露

临时公告:通过EKey系统提交,注意文件格式(PDF/Word)、盖章要求、报送时限。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在半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

1.3 停牌与复牌

例行停牌:定期报告、股东大会等情形下的停牌安排。

异常停牌:股价异常波动、重大事项未披露等情形的停牌处理。

1.4 股东会

通知公告:股东会召集通知应提前20日(年度)或15日(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特别决议的,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

网络投票: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沪股通投资者可通过香港结算参与投票。

1.5 权益分派

利润分配: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需注意差异分红、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送转股:需符合监管要求,最近一年未改变会计政策的,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2元。

1.6 限售股份上市、股本变动及GDR

限售股解禁:董监高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IPO前取得的股份有锁定期要求。

GDR基础股票上市:沪伦通、沪苏通下GDR境内转换的限制期、信息披露要求。

1.7 股权再融资

配股:需确定配股比例、配股价、认购方式;注意承销方式(包销/代销)的差异。

公开增发:应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等条件;注意定价机制(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均价的80%)。

1.8 证券简称变更及取消特殊标识

简称变更: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后的简称不得与现有上市公司重复,不得含有误导性文字。

特殊标识:*ST、ST、N、C、U、W、V等标识的添加和取消条件。

1.9 要约收购

全面要约:收购人持股达到30%后继续增持的,应发出全面要约;要约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部分要约:收购人可发出收购比例不低于5%的部分要约。

1.10 现金选择权

定义:赋予投资者在特定情形下以约定价格将股份卖给第三方(通常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权利。

常见情形: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退市整理等。

1.11 股份回购及股份注销

回购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可转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条件:连续2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跌幅累计达30%(维护公司价值情形);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2个月内)。

1.12 破产重整

申请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重整计划:需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五折;控制权投资人锁定36个月,其他投资人锁定12个月。

1.13 风险警示及退市

*ST(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最近一年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为非标意见等。

ST(其他风险警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

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14 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①公告前1个交易日均价;②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均价之一。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①公告前1个交易日均价;②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均价之一。

1.15 优先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6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募)

发行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

1.17 定向可转债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的80%。


第二章 可持续信息披露(对标《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

2.1 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

报告范围: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合并报表范围保持一致。

报告期间:覆盖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与公司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审议程序:《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披露;披露时间不早于年度报告。

代表性实践(三峡能源600905)

  • 报告范围:涵盖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单位,与年报披露范围、口径保持一致
  • 报告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报告可靠性:数据来源于公司2024年年报和相关文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发布

2.2 重要性议题识别

双重重要性:从"影响重要性"和"财务重要性"两个方面识别分析议题的重要性。

21个议题:气候相关、环境污染、资源消耗、员工、供应链、客户、社区等。

实践要点

  1. 了解公司活动和业务关系背景
  2. 建立议题清单(以《指引》设置的21个议题为基础)
  3. 议题重要性分析(影响重要性和财务重要性)
  4. 议题重要性披露

2.3 治理架构

董事会职责: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负最终责任;审议批准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政策等。

专门委员会:可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或授权现有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

管理层: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可持续发展工作;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章 会计监管典型案例分析(2026年第1期)

3.1 购买日后调整合并对价

问题:A公司购买日确认商誉1000万,购买日后标的业绩未达预期,按购买日已存在的业绩补偿条款调整合并对价,问是否应追溯调整商誉?

结论:基于购买日后实际盈利情况的调整不属于"购买日已经存在的情况",不应追溯调整商誉,应计入购买日后的当期损益。

3.2 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表

问题:A公司持股5%,与持股15%的B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问A公司是否应将B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结论:仅凭一致行动协议纳入合并报表依据不足,需考虑商业实质和控制权(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活动享有可变回报、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3.3 超额亏损子公司借款

问题:A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提供借款,问A公司是否应单独计提预计负债?

结论:母公司对子公司借款不应单独计提预计负债,而应按合并报表准则抵销,损失全部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4 理财收益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问题:非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结论:非金融企业理财收益与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应列为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

3.5 农产品撮合业务收益性质

问题:A公司从事农产品撮合业务取得收益,问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结论:新业务收益属于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应简单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应根据业务性质判断。

3.6 会计监管资讯

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利润表分五类、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完善重要性定义)。

IFRS基金会:印发《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草案)——气候相关披露》。

证监会:召开财务造假惩防座谈会;强调"追首恶"、"打帮凶"。

PCAF:发布新版《金融资产温室气体核算标准》。


第四章 股份增减持规则

4.1 减持的消极情形

不得减持的情形

  1. 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2.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3.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4.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5.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6.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

4.2 董监高减持比例限制

每年转让不超过25%

  •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有限售条件股份)
  • 当年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因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4.3 短线交易禁止

定义: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触发条件:自动触发,无需主观故意;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

收益计算:(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数量;卖出价格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买入价格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

5.1 募集资金存放

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上市公司应当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科创板特殊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科创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2 募集资金使用

禁止行为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 审议程序: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 投资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额度限制:投资产品的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审议程序: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 期限限制: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 金额限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5.3 超募资金使用

定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使用要求

  • 应当经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5.4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1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第六章 市值管理

6.1 市值管理制度

法定披露主体: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中证A500、沪深300、上证科创板50、上证科创板100、创业板指数、创业板中盘200、北证50等)。

披露时间要求: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在指数样本调整后2个月内披露市值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建设要点

  • 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管理层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
  • 监测机制:建立市值监测体系,定期分析市值波动原因
  • 沟通机制: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 应急机制:制定股价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6.2 估值提升计划

适用主体:长期破净公司(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披露要求: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全文(不适用市值管理制度的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可只披露制定情况)。

主要内容

  • 估值提升目标:不得出现具体股价、市盈率目标等敏感指标
  • 估值提升措施:回购股份、股东分红、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
  • 实施步骤:明确各项措施的实施时间表和责任部门
  • 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估值提升计划实施效果

6.3 市值管理工具

并购重组

  • 案例:A公司(新能源汽车)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X公司100%股权(智能电动汽车数字化工厂),实现重要生产基地从租赁模式到持有模式的转变
  • 案例:B公司换股吸收合并C公司,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实现规模扩张

股份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连续2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跌幅累计达30%)。

股东分红:提高分红比例,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股权激励:绑定核心员工利益,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第七章 破产重整

7.1 破产重整申请条件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7.2 重整计划要点

资本公积转增: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最高10转15)。

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五折)。

股份锁定期:控制权投资人锁定36个月;其他投资人锁定12个月。

债权人分组表决: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

7.3 重整中的特殊问题

可转债期限处理: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未就破产重整程序下的相关安排作出特别约定的,应当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交叉持股处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重整等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1年内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八章 法律法规规章汇编(202503版)核心目录

8.1 中国证监会(共150项)

市值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证监会公告〔2024〕14号)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

再融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

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14号)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

境外发行上市: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公告〔2023〕43号)

8.2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共130项)

规范运作: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4〕88号)、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4〕89号)、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5〕42号)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上证发〔2025〕42号)、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5年4月修订)

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

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3月修订)

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

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证发〔2022〕9号)

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证发〔2022〕12号)

8.3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共80项)

规范运作: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4〕339号)、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4〕340号)

纪律处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731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深证上〔2022〕325号)


第九章 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6年第2期)

9.1 审核概况(2026年1-3月)

IPO:受理6家,审议通过6家,注册生效6家。

再融资:受理25家(19家非公开发行股票,6家公开发行可转债),审议通过6家,注册生效26家。

并购重组:受理10家,审议通过3家,注册生效5家。

9.2 优化再融资一揽子措施(2026年2月9日发布)

四大方面举措

  1. 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创新发展:对经营治理、信息披露规范,具有代表性与市场认可度的优质上市公司,优化再融资审核;支持将募集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有协同整合效应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

  2. 适应科技创新企业再融资需求:研究推出交易所主板"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轻资产"认定标准为实物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为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或者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3. 提升再融资灵活性、便利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原则上应当达到基本使用完毕的标准;明确已在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且事实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再融资申报材料可以直接引用。

  4. 加强再融资全过程监管:压严压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完善再融资预案公告要求,对于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锁价定增,上市公司及发行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

9.3 监管案例通报

案例1:财务处理不规范(A公司)

  • 问题:未对亏损合同计提预计负债、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存货跌价计提核算不准确
  • 监管措施: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予以口头警示

案例2:研发费用核算依据不充分(B公司)

  • 问题: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涉及金额较高;研发工时统计错记、多记,部分研发活动记录内容相互矛盾
  • 监管措施: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予以口头警示

第十章 CGIATE——上交所上市公司规则框架

10.1 治理(Governance)

三会运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专门委员会(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职责。

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临时公告(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诉讼仲裁等)。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0.2 资本(Capital)

股权再融资: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定增)、可转债、优先股。

债券融资: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并购重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吸收合并。

10.3 投资者关系(Investor Relations)

自愿性信息披露:投资者说明会、上证e互动、官网投资者关系栏目。

股东权利保护: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10.4 会计(Accounting)

会计准则执行:收入准则(五步法)、金融工具准则(三分类)、租赁准则(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合并报表准则。

财务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列报、附注披露、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

10.5 风险(Risk)

持续经营风险: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债务违约。

合规风险: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退市风险:财务类退市、交易类退市、规范类退市、重大违法类退市。


第十一章 实务操作检查清单

11.1 再融资申报前检查清单

  • 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
  •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规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5名)
  •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规定(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的80%)
  • 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合理(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 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出具专业意见
  • 董事会、股东会已审议通过本次再融资方案

11.2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检查清单

  • 激励对象不超过最近一期员工总数的30%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限售期安排符合规定(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不低于12个月,股票期权限售期不低于12个月)
  • 分期解除限售/行权安排(每期解除限售/行权比例不得超过50%)
  • 绩效考核指标合理(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
  • 股东会已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

11.3 股份回购方案设计检查清单

  • 回购用途符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可转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回购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情形)
  • 回购价格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2个月内)
  • 回购实施期限明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 股东会已审议通过回购方案(或授权董事会办理)

第十二章 常见错误及易错情形

12.1 业务操作手册附录:易错情形及案例

误将"声明及承诺书"理解为"承诺函":声明及承诺书是法定文件,应由董监高本人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

误将"持股变动"理解为"减持":持股变动包括增持和减持;董监高应在持股变动事实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误将"临时公告"理解为"事后公告":临时公告应当在事实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不得延迟披露。

12.2 募集资金使用易错情形

误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理解为"募集资金理财":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应当是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误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理解为"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到期前应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12.3 股份减持易错情形

误将"每年减持不超过25%"理解为"每年可以减持25%":25%是上限,不是必须减持的比例;董事高管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减持或不减持。

误将"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理解为"离职满半年后可以减持25%":离职满半年后,仍需遵守每年减持不超过25%的比例限制。


第十三章 跨规则联动分析

13.1 市值管理与股份减持联动

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在估值提升计划实施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制定市值管理制度;在市值管理制度发布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减持前披露减持原因和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13.2 再融资与股权激励联动

再融资方案中包含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分别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得参与再融资发行股份的认购(除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再融资方案中包含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依法认购再融资发行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不得为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13.3 并购重组与业绩补偿联动

重大资产重组中设置业绩补偿承诺的:业绩补偿承诺应当由重组方作出,并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业绩补偿承诺不得低于本次重组的盈利预测数或盈利预测报告中的预测数。

业绩补偿承诺未实现的:重组方应当在当期年度报告披露后1个月内,按照承诺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现金补偿或股份补偿)。


第十四章 最新监管趋势(2026年)

14.1 再融资监管趋势

扶优限劣:优质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从严审核。

支持科技创新: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支持;"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再融资适用特殊认定标准。

提升便利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要求放宽(基本使用完毕即可);申报材料可以直接引用已披露且未发生变化的内容。

14.2 并购重组监管趋势

支持产业整合: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重组优先审核;跨界并购重组从严审核。

简化审核程序:小额快速并购重组适用简易审核程序;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注册程序。

强化持续监管:并购重组实施后,加强持续监管,重点关注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商誉减值测试情况、整合效果等。

14.3 ESG信息披露监管趋势

强制披露范围扩大:上证科创板50、上证科创板100、创业板指数、创业板中盘200等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其他上市公司鼓励自愿披露。

披露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鼓励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鉴证或审验。

气候相关披露强化:TCFD框架逐步推广;气候相关风险识别、财务影响分析、治理架构等成为披露重点。


附录:快速查询索引

A. 规则查询

事项主要规则依据
市值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证监会公告〔2024〕14号)、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市值管理)
股份减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
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
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
再融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
ESG信息披露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

B. 联系方式

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门:021-68808888

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021-68808888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010-66210182


本Skill整合了截至2026年5月最新发布的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和实践案例,供CGMA专业人士在服务上市公司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